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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工商展覽中心本中心租借辦法 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修訂
| 第 一 條 |
鉅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經營之高雄工商展覽中心展覽場(以下簡稱本中心),按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租借。 |
| 第 二 條 |
展覽場租借供左列單位舉辦展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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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我國政府機構 |
| (二) |
外國政府機構 |
| (三) |
國內外工商團體或法人組織 |
| (四) |
已向政府登記以展覽為營業項目之展覽公司且資本額在新台幣參仟萬以上之營利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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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條 |
借用展覽場應按左列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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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由借用單位填妥展場預約申請表,向本公司營業處提出申請檔期。 |
| (二) |
本公司依據各產業的特性、過去展覽績效、秩序評估、繳款信用及以往展出之評分記錄,審查借用資格;符合資格者並安排檔期,同時通知借用單位於期限內繳付場地訂金及簽約;惟若在限期內未繳納者,即取消借用資格不另通知。 |
| (三) |
借用單位應於繳付訂金並獲得本公司預留檔期同意函後,遵照經濟部頒布之「在中華民國舉辦商展辦法」向政府主管機構申請辦展許可。 |
| (四) |
借用單位應將政府主管機構許可之文件、展出計畫書、參展辦法及展場規劃圖於起借日四個月前送本公司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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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條 |
高雄工商展覽中心展覽場一、三、四、五樓,可全部或分層借用,但至少須借用一層,並以一樓層為單位計費,使用面積不足一個樓層者按一個樓層收費。 |
| 第 五 條 |
借用展覽場應以即期支票、電匯或現金向本公司繳付左列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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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場地費:包括借用之場地及其一般照明、空調(進出場期間不供應冷氣空調)及公共設施之使用,展覽場公共及外圍區域之保全(不含展場內)以及展覽場公共走道之清潔,本館提供每一攤位一一○V之○•五KW免費電量,但不得超過總供給電量一樓七十二KW,三、四、五樓四十二KW,繳費程序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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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訂金及簽約:按展出當年收費標準之應繳場地費總額百分之四十繳付,由本公司收到訂金後辦理簽約。 |
| 2. |
餘款:依合約指定日期繳清,按展出當年收費標準之應繳場地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繳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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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場地費:包括借用之場地及其一般照明、空調(進出場期間不供應冷氣空調)及公共設施之使用,展覽場公共及外圍區域之保全(不含展場內)以及展覽場公共區域(大廳及樓梯間)、衛生設備之清潔,繳費程序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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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設計同意函、訂金及簽約:按展出當年收費標準之應繳場地費總額百分之四十繳付,由本公司於收到訂金後發給預留檔期同意函並辦理簽約。 |
| 2. |
餘款:於展前三個月,按展出當年收費標準之應繳場地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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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保證金:借用單位應於簽約時按合約所訂場地費總額百分之二十繳交保證金。如借用單位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使用展場,此項保證金在展後扣除相關費用後無息退還,如未按規定將展品或裝潢品如期清離展場,或因損毀借用之場地、設備或未僱用展場警衛或管理人員,或未管制兒童入場,而影響本中心之營運者,由本公司代為聘僱警衛或管理人員或其他原因致未按本辦規定繳付費用時,則由本公司扣留全部保證金抵付,或抵付欠費後退還餘額。如保證金不足扣抵應繳費用時,借用單位應在獲得本公司通知後一週內,將不足扣抵之部分繳清。 |
| (四) |
場地附加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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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食品類展覽,增收場地清潔費用。 |
| 2. |
單一展品(含非機器設備類之展品),重量超逾每平方公尺一.五噸者,經獲本公司同意後,並繳交超重附加費後方得入埸。 |
| 3. |
進出場期間如申請供應空調(冷氣),應於獲本公司同意後,依供應時間及區域增收費用。 |
| 4. |
延長進出場或展出時間,須以書面經本公司同意後,按實際延長之時數及樓層計算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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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條 |
借用單位應按實際所需另行負擔左列各項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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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展覽使用水電裝配工程費 |
| (二) |
裝潢廢棄物之運送費用。 |
| (三) |
特殊用電費用(依實際使用量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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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條 |
展覽主、協辦單位、展覽名稱及展品類別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修改或增列,且需與展覽主辦單位對外發送之徵展辦法、宣傳摺頁或媒體廣告內容一致,其違規情節重大者即視同違約處理,並停止展覽主辦單位日後借用展覽場之權利。 |
| 第 八 條 |
預留檔期及借用合約之變更及取消,按左列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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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公司已預留檔期,而借用單位未能獲得政府主管機構之許可時,其已繳之訂金不予退還,其已繳之餘款則予以退還。 |
| (二) |
借用單位如須取消預留檔期或減少使用面積,至遲須於起借日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由本公司退還訂金以外之已繳場地費。逾期則已繳之全部費用概不退還。 |
| (三) |
在借用期間如因颱風、地震及下雨等之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如機械故障等、意外災害,及其他非本公司所能控制因素而導致空調、電梯、電扶梯、照明或電源等服務之中斷或停止,本公司將儘速修復,但不負任何賠償責任。致借用單位不能使用所借場地或設備之全部或部分時,本公司除按借用單位不能使用部分與期間之比率,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包括場地費、保證金)外
不負其他責任或俟修復完成後再依甲方目前已排列預借檔期順序順延展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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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九 條 |
借用單位未能按前述各項規定辦理借用及繳費手續者,本公司得以左列方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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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未在本公司指定日期前完成簽約手續並送交參展辦法者,除取消其預留之檔期外,已繳之訂金概不退還。 |
| (二) |
未能在起借日二週前繳清全數場地費者,除取消合約外,其已繳之場地費,概不退還。 |
| (三) |
簽約後因故未能按原計畫舉辦展覽,且未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之期限取消預留之檔期者,除退還已繳之保證金外,其餘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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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條 |
借用單位應自行對其展品及室內外招牌及攤位設計裝潢結構投保火險、竊盜險、水漬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須加保因電梯、電扶梯意外所致之賠償責任,及因颱風、地震、洪水、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所致之賠償責任)等。 |
| 第十一條 |
其他規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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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展覽場間之六公尺寬及四公尺寬主走道必須保留為緊急疏散之通路,及劃設有禁止使用區之區域;借用單位不得用作展示或任何其他用途。 |
| (二) |
借用單位舉辦之展覽名稱、使用之標誌、參展辦法及其他文件或票券等不得與本公司或先借本展覽場借用單位所使用者相同,如有違反,本公司得建議修改、或拒借展覽場、或逕行終止借用合約。 |
| (三) |
借用單位所舉辦之展覽或活動,須自行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辦許可,並向稅捐機構報備繳納稅捐,如發售入場券時並須在入場券上標明所舉辦展覽或活動及其主(協)辦單位名稱,並須設有睦鄰(鹽埕區居民)半價券發售。 |
| (四) |
借用單位所舉辦展覽名稱如標明為「國際展」,則須有六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外商或代理商參展,如標明為「遠東區」、「亞太區」等區域性展覽者,則須有四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外商或代理商參展;並於向本公司提出借用場地申請時,檢附邀請國內外廠商參展及邀請國外買主參觀之推廣計畫。 |
| (五) |
借用單位應嚴格審查參展者之展出內容。如展出與主題不符或違反法令、妨礙公序良俗或涉及仿冒等展品,或於展出期間現場零售或零售漏開發票,除應嚴格禁止外,違者應自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 |
| (六) |
借用單位不得將借用場地之全部或部份轉借、分借他人舉辦展覽或其他活動,亦不得在文宣資料或廣告上將其他非簽約單位列為展覽或活動之主辦、承辦、協辦、籌辦、企劃或策劃單位,如有違反則視同違約,本公司得逕行終止借用合約。 |
| (七) |
借用單位及其參展或雇用者在展覽場作業時均須遵守「租借展場展出作業注意事項」規定。 |
| (八) |
借用單位若因使用而致展覽場或其設備毀損時,應負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之責。如因而引起災害或使人員傷亡時,借用單位應負擔一切法律責任(包括財物賠償及醫療撫卹等)。 |
| (九) |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借用單位不得將本公司列為展覽之主、協辦、指導或贊助單位。 |
| (十) |
為維持展場秩序,借用單位應管制參觀人數,以維護展場安全及展覽品質。 |
| (十一) |
廠商或裝潢商因故需加班工作時,本公司僅接受借用單位正式申請加班,並須於當日下午四時前完成申請手續;各有關之加班費用,概由借用單位支付。 |
| (十二) |
參展之國外展品須遵照政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進口展品亦不得以本公司為受貨人。 |
| (十三) |
展館地板承載重量為一.五公噸/每平方公尺,每攤位最高載重量(包括機器、展示設施及人員重量)為十三.五公噸。為維護展覽場地板結構安全,如有超重機械,借用單位必先自行審核,如對地面結構造成傷害,借用單位須負賠償及一切後果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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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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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借用單位所舉辦展覽,其參展者之展品不符展出主題,經本公司通知未即改善,或陳列之展品或裝潢超逾展示攤位,佔用公用走道或阻礙消防栓等公共設施,如因而造成公共安全意外或消防單位罰鍰者概由借用單位負責。每一攤位並將處以新台幣伍仟元罰鍰,由保證金扣抵;違規攤位超過該展實際使用攤位數百分之五者則視為情節重大,除罰鍰外將取消借用單位借用本公司展覽場地辦展之權利。 |
| (二) |
展覽場不得零售,如確有零售之需要者,借用單位應事先向當地稅捐機關報備,且應確實輔導參展廠商於現場銷售或收取訂金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否則若經稅捐機關查獲有漏開發票情事者,應由展覽主辦單位自負完全責任。 |
| (三) |
借用單位所舉辦展覽活動,其參展者之展品不得侵犯中華民國智慧財產之相關法令規章,如經法制單位查獲違法之情事者,或涉及本公司之名譽損害者,應於媒體公開申明,一切法律責任與本公司無涉。情節重大者,除由保證金扣抵罰鍰外,得考量取消借用單位借用本公司展覽場地辦展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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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
借用單位未遵守本辦法之規定者,本公司除依法求償外,並拒絕其日後借用本中心展覽場。 |
| 第十四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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