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裝潢佈置:
(一)場地規劃及裝潢佈置之設計圖說〈含室內外精神堡壘、牌樓、掛旗及臨時增設之售票亭等〉,應於進場一個月前送鉅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審查。
(二)出入場期間擬使用之人員、車輛、搬運機具等之出入口,展出期間之觀眾出入口,參觀入線等及管制方式,均須於展覽一個月前與本公司協調安排。
(三)裝潢佈置應限於所租用之區域範圍內,館內外各項公共設施(如大門、空地、走道、樓梯、公共牆面、大廳、太平門、電源箱、地面出線口及給、排水等)均不得佔用、封閉、改裝或張貼宣傳品等;消防箱前不得設置攤位、堆放障礙物或封閉。若有違反,借用單位應立即改善,否則本公司將強制拆除,不另通知;所發生費用由保證金中扣抵。
(四)展覽期間如擬在展館周邊及外圍搭設或懸掛廣告招牌、牌樓、標誌、旗幟等,應經本公司同意後由借用單位自行向土地所有權人及主管單位申請許可,於施工期間應注意來往行人之安全,完工後應確保其穩固不受強風等天候因素損壞而傷及行人,否則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裝潢佈置工程及展品搬運,應採取充分之安全措施,以免發生意外,造成人員傷害。否則,借用單位對所發生之後果,應自負完全責任。
(六)攤位裝潢應採用組合式或可回收、重複使用之防焰及環保材料,並嚴禁在館內使用電鋸、噴漆、燒焊,以免造成噪音及污染。
(七)裝潢佈置完成後,展畢拆除之廢棄物,應全部運離展場,否則將由本公司雇車及工人運出,其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並自保證金中扣抵。
(八)攤位裝潢高度(攤位隔板)以二.五公尺為限,參展單位之標誌可酌予提高至四公尺,如因特殊情形,需增加高度時,應事先洽本公司同意後方可搭建,並自行投保公共意外險及第三人責任險由借用單位提供切結書及保單影本。
(九)借用單位可自行製作懸掛式布旗,懸置於各主走道上作為展區標示,但不得擋住消防箱及逃生指示標示,布旗尺寸須接長三六○公分以內,寬一二○公分以內之標準製作,展事後須將布旗回收並恢復原狀,並清除懸掛該旗幟之繩索、鐵絲,否則將由本公司代為雇工清除,其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並自保證金中扣抵。
(十)攤位裝潢佈置,請詳細閱讀並遵守「展覽場裝潢作業須知」之規定。
二、作業時間之安排:
展前裝潢佈置及展後拆除復原工作,應配合使用展場面積、裝潢佈置之繁簡、展品陳列及裝配之難易預留充分之時間,以免臨時要求提前進場或延後出場造成困擾,影響雙方作業。
三、基本設施之維護:
(一)展場地面、牆面、柱面等不得挖掘、打洞、改變或使用鋼釘。
(二)大型展品如機械類,搬運時應提離地面,勿在地面拖拉,以免損壞地面。
(三)舖設地毯時,不得使用強力膠或其他粘著劑直接黏於地面,以免拆除後留下無法清除之污漬,復原困難。
(四)地面所設置之配電孔、自來水控制孔、排水孔、水龍頭等不得掩蓋堵塞,以利運用及檢修。
(五)天花板及其下方所設置之各式照明、指示燈、空調及電纜管道等,不得拆遷、改變、懸掛裝材、旗幟、展品、照明燈具等以免塌落,造成傷害。
四、電力、自來水、電話之裝設:
(一)借用單位所辦之展覽,其整體配電工程或承裝作業,應僱用本公司特約之電氣工程行或領有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電氣承裝登記證之電氣工程行統籌辦理,並應於進場前十天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備查。
(二)借用單位應於進場前十天,備妥水電需求資料一份,並註明用電規格及容量,經由前款所述電氣工程行簽證後送本公司備查。
(三)凡進場施工之電氣工作人員,須符合「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達初級技術員以上資格,並參加勞工保險者及健保著。
(四)電氣配線所使用之器材及材料,均應為合乎國家標準,(CNS) 之產品,非合格之器材,一經察覺,本公司有權請其更換,否則不予供電。
(五)展場已設置之區域性保護開關,借用單位或其參展廠商,不得超載使用、改裝、拆遷或據為己有。
(六)借用單位對其不實、錯誤之用電申請及不按圖施工、或施工不良所導致之一切後果,應負全責。因上述原因所引起之任何生命財產之損失,概由借用單位負賠償責任。
(七)展場水電安裝工程完成後,借用單位須填妥供電申請表,向本公司展覽處申請供電;未完成申請供電程序前,不予供電。
(八)借用單位或其參展廠商,其展品如須架設短波、超高頻收發天線時,除該項展品之展出須按規定向有關單位申請核准外,應事先徵得本公司同意後施工,所需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九)借用單位如需使用給、排水設備(含廿四小時使用之給、排水設備),須向本公司申請並自行負擔自場內原設源頭至其使用點所需管線之工料費。
(十)凡申請廿四小時全供給水電者,若遇台灣電力公司供電中斷,或展覽場電力設備臨時故障致遭損壞時,本公司均不予賠償。
(十一)借用單位或其參展廠商,得依本公司規定,逕向本公司展覽處申請裝設臨時電話等設備並依規定繳費。
(十二)進出場期間〈展前一天除外〉,本公司僅供應展場一一○伏特插座電源,供攤位裝潢佈置使用,不供應攤位用電;借用單位辦妥供電申請後,展前一天上午十時起,展場方可全面供電,下午五時關閉電源(加班除外)。
機械類展覽如需提早供電作試車之用得專案申請。
說明:
1壹樓展場供電規則:
(1)進出場時,依開放時間供應展場牆上電源及天花板照明,供攤位裝潢及佈置使用。
(2)展出期間,每日於參展廠商進場時間前完成供電。展覽結束時間到後十五分鐘,關閉天花板照明設備;三十分鐘後關閉展場攤位上之電源。
(3)展前一日送電時間係由借用單位〈或由其授權之水電包商〉自行決定,事先以書面告知本公司展覽處工務組承辦人員。上述書面決定開關電時間如須臨時更動,須於原定時間一小時前,經租用單位承辦人以書面通知憑辦。
2壹樓展場供應空調規則:
(1)進出場期間不供應冷氣。
(2)展出期間供應冷氣時間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五、公共設施之使用:
(一)展場內備有公用電話、公用廁所、飲水器、垃圾桶等,借用單位須善加使用。如果使用不當而損壞或遺失,應由借用單位修復或賠償。
(二)展場內現有之辦公室、服務台、大廳等,在借用單位事先申請下,得免費提供借用單位使用。
(三)展場六樓設有大、中、小型會議室供付費租用,意著請洽展覽處管理組辦理租借手續。
六、安全維護:
(一)借用單位應自行聘僱展場警衛或管理人員,展出期間負責展場展品及裝潢品之安全,且須維持人員及展品進出之安全與秩序,並自行負責售票、驗票、驗證及管制十二歲以下兒童進入事宜。進出場及展示期間未雇用展場管理人員因而影響展場之安全秩序或形象時,本公司有權代為雇用,並逕自保證金中扣抵雇用費用。
(二)借用單位應備妥工作人員名冊,以備有關單位參考,其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住址等。
(三)借用展館期間,借用單位必須派員駐場負責處理有關事務,並日夜聘僱警衛負責看管展品及裝潢材料之安全,若因未聘僱警衛有任何糾紛或物品遺失,皆由借用單位自負全責。〈管理人員名冊請送管理組備查〉
(四)展出期間,借用單位應規定工作人員及觀眾入出場時間及最高參觀人數(依據消防法規規定,每平方公尺不得超過一人),並嚴格執行,以維持會場秩序與安全。
(五)借用單位應自行製備識別證,並將樣張提供本公司參考。
七、其他:
(一)禁止在場內零售展品或擅自招商販賣飲食;惟本公司得洽由本館餐飲承包商於展場內適當地點設立餐飲臨時販賣部提供餐飲服務。
(二)參展廠商在展覽期間不得製造七十分貝以上之噪音,如因示範、操作展品而產生之煙霧、廢氣、灰塵、惡臭及刺激性氣體與有機化學溶劑污染物等,須自備污染處理設備,立即妥善處理,並不得影響隔鄰攤位之展出,若有上述污染情事,借用單位須禁止參展者現場示範操作或終止廠商展出;否則本公司得處以借用單位每處新台幣壹萬元之罰鍰,並由保證金抵扣;情況嚴重者,則予以斷電停止展示或演出。借用單位如有緊急事項必須廣播時,須先將廣播稿送經本公司審查同意或修改後,由本公司管理組人員廣播。
(三)借用單位必須於每一展示區域自備足量之消防滅火器材;館內嚴禁危險品及使用明火,如須烹飪請用電爐,嚴禁使用瓦斯爐,爐旁並須自備滅火器,易燃物品應儘量避免入場,如確有需要,須事先徵得本公司同意,並加強安全措施及明顯標誌。
(四)須操作表演之展品,如電器或機械類,應加強防護設備,以免對觀眾造成傷害。
(五)借用單位之水電包商應於進、出場及展覽期間派人駐守於臨時辦公室內,並留下隨身大哥大電話號碼及攜帶無線對講機,以便主控室緊急聯絡。
(六)本注意事項之規定如有未盡周延之處,得由雙方另行協商約定。
卸貨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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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噸以上的車不可進入卸貨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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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噸以下之車輛均可進入卸貨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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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噸以下及高度180公分以下之車輛均可進入一樓展覽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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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完貨之車輛需立刻離開卸貨廣場,卸貨廣場因隨時保持淨空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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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時間需嚴厲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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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貨車輛需聽從保全人員及管理人員的指示依序進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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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梯之載重量在2500公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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